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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
发布时间:2024-09-2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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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担保人经常要求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因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以避免因担保责任的履行而遭受损失。因此,反担保协议是保证担保人利益得到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在反担保协议中,担保人往往要求担保人对担保责任进行免责,以进一步保障担保人的利益。那么,反担保协议中担保责任免责的规定有什么法律效力呢?担保人对担保责任进行免责后,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的含义

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是指在反担保协议中,担保人约定在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担保人无需向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即担保人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免责是反担保协议中一项重要的条款,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担保人的利益,避免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损失。

二、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的效力分析

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二是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一)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1.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担保法》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担保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人不得免除其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也不得免除其保证责任。因此,有观点认为,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应属无效。

2.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但当事人可以订立自然人之间不动产合同或者符合订约形式的借贷等合同,并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可以不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担保法作为民事法律,其规定一般属于民事关系调整原则,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3.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违反《物权法》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不违反《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综上,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不违反《担保法》、《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

(二)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条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但当事人可以订立自然人之间不动产合同或者符合订约形式的借贷等合同,并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可以不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那么,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呢?

首先,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目的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避免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损失。担保人通过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但担保人作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其利益不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因此,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利益。

其次,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损害集体利益。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目的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避免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损失。担保人通过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但担保人作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其利益不属于集体利益的范畴,因此,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不损害集体利益。

再次,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目的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避免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损失。担保人通过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但担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其利益不属于第三人利益的范畴,因此,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最后,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目的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避免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损失。担保人通过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但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行为本身不属于非法目的,因此,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综上,反担保协议担保责任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有效。

三、担保人对担保责任免责后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担保责任进行免责后,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二是担保责任免责条款是否属于对法定责任的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