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也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作出最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P标签:本规定所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保全。
P标签: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P标签: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保全范围,不得超标的、超期限实施保全,不得重复保全,不得因保全错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
第二部分 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P标签: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证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金额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P标签: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保全的权利,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足额,申请保全的理由和金额是否充分等。
P标签: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和申请解除保全的权利。
P标签: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复议裁定。
第三部分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P标签: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他有权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执行。
P标签:人民法院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扣划银行存款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执行完毕。
P标签: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者冻结其他财产权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灭失。
P标签:人民法院对被保全财产有权收取的利息、股息、红利等孳息,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部分 财产保全的解除和责任
P标签: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定期审查。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P标签: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应当及时解除: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P标签: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P标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部分 附则
P标签: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交纳的担保物,应当严格审查。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物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标签: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得影响第三人对保全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
P标签: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P标签:本规定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