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非法处分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告财产进行控制和保全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或者裁定能够得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恶意逃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针对多个被告,冻结其相应财产。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也可以对每个被告各自拥有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裁定保全财产: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非法处分财产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将财产转移他人逃避债务的; 因情况紧急,不及时保全财产将使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在实践中,如果两个被告共同侵权,或者共同享有被保全的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两个被告存在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可以对两个被告的财产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标的、保全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保全措施。例如,对于不动产,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对于动产,可以采取扣押措施;对于存款,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制作保全笔录,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不履行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交纳或者担保的裁定和有关保全的费用负担决定,并且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保全标的明显超过保全请求的; 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执行有错误的; 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解除保全裁定送达后,保全措施即行解除。
人民法院对两个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两个被告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不能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 不能转移被保全的财产,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 有维护和保管被保全的财产的义务; 如果违反上述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两个被告对被保全的财产重新享有处分权和转移权。但是,如果两个被告涉嫌转移、变卖、隐匿或非法处分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再次对两个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一:**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申请对李某、王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李某、王某已经转移、变卖财产的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裁定对李某、王某名下的三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案例二:**
原告刘某起诉被告杨某、赵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某申请对杨某、赵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杨某、赵某共同拥有的车辆正在转卖的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裁定对杨某、赵某共同拥有的车辆采取扣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