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保全担保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担保措施,指具有代为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在被保全财产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担保人代其履行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担保制度。但保全担保也不是绝对不能撤销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担保。本文将对保全担保撤销的条件进行详细阐述。一、保全担保撤销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保全担保可以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且人民法院错误裁定准予保全的;
2.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
3.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
5.保全措施明显不当的。
1.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且人民法院错误裁定准予保全的
所谓恶意申请保全,是指申请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却故意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达到阻碍被申请人行使财产权利,或者向被申请人施加压力的目的。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虚假申请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则该保全担保可以撤销。
2.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
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保障被保全财产能够在将来被用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则保全担保就失去了其保障作用。因此,如果存在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担保。
3.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申请人申请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的财产足以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则保全担保就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因此,如果存在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担保。
4.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担保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如果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则保全担保就不能成立,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担保。
5.保全措施明显不当的
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合法权益相适应。如果保全措施明显不当,超出了必要限度,则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担保。例如,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远低于其请求保护的债权金额,或者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与请求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关系等。
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担保符合前述撤销条件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担保。申请书应当载明撤销保全担保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担保,则保全担保即行失效。申请人已经代为履行义务的,可以向被申请人追偿。
保全担保撤销后,其法律后果如下:
1.被保全财产的执行限制解除,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该财产;
2.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申请人已经代为履行义务的,可以向被申请人追偿。
保全担保撤销制度是保障被保全财产所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被保全财产所有人如果认为保全担保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及时申请撤销保全担保。人民法院在受理保全担保撤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