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中主动参与对争议财产的管理和控制,以防止当事人擅自处理争议财产,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由原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原告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 被告姓名、住所; 诉讼请求; 保全请求,包括具体保全方案;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签名、盖章、日期。财产保全通常在诉讼中提出,因此须附上起诉状复印件。
证明申请保全理由和保全范围的证据材料,如:
债权凭证; 合同; 财产凭证; 证人证言; 其他有利证据。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以保证由于保全措施不当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担保方式可为保证、抵押、质押等。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还可能要求提交其他补充材料,如:
评估报告; 冻结财产清单; 保全协议。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将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 实质审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法院审查合格后,将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
注意:
财产保全申请可随时提出,但一般在诉讼开始前提出。诉讼开始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应追加被告并提供诉讼追中止证明。 法院在审查材料时,可根据需要听取各方陈述,询问证人,查封、扣押证据。 财产保全措施应在作出裁定后执行,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在解除保全措施后及时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