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常常会遇到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保全的情况。此时,申请人可能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担心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最终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另一方面,如果不申请保全,又可能错过最佳诉讼时机。那么,没有财产线索可以保全吗?申请人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临时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土地、车辆、存款、债券、股票等。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查明情况,作出裁定。
那么,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明确保全的财产项目、种类、数量、金额等,尽可能查封、扣押、冻结有争议的财产或者当事人共同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可以依据人民法院调查获得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