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谁出?
在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方难免会产生纠纷,而一旦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很可能出现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保障债权人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即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然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非无条件批准,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才能启动该程序。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究竟应该由谁来出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担保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风险担保金的缴纳人包括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以及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但对于担保费的承担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仅规定了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申请有错误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费的承担主体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做法:
**1. 由申请人承担**
这种做法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担保费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条件,自然也应由申请人承担。此外,申请人承担担保费可以促使其审慎申请,避免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2. 由败诉方承担**
这种做法认为,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担保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也应由败诉方承担。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而无法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3.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这种做法认为,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担保费的承担也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承担比例,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理论争议与分析**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应适用“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而设置的,应由申请人承担。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担保费的承担主体:
**1.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且最终胜诉,则可以考虑由败诉方承担担保费。反之,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最终败诉,则应由申请人承担担保费。
**2.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如果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申请人不得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则可以考虑由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费。反之,如果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应由申请人承担担保费。
**3. 双方的经济状况**
如果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担保费,则可以考虑由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担保费,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担保费。
**四、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问题,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担保费的承担主体,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