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保全措施。对于是否退还保全不到的财产已给付的保全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对不同地区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在中国大陆,对于保全不到财产退不退保全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保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可按照被申请人的申请,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所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于申请保全范围的担保 一定数额的金钱 指向明确的第三人书面保证如果申请人因担保不当、不及时等原因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或保全标的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债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保全申请人因担保不当导致保全不到财产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还保全费的。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要求退还保全费:
人民法院错误裁定保全的 被申请人恶意销毁、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毁、灭失,致使保全不到财产的以上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保全裁定并退还已交纳的保全费。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如果认为具备上述条件,则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在港澳台地区,对于保全不到财产退不退保全费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香港《民事诉讼规则》第19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向法庭提供担保。保全中介人(香港法院委派的负责执行保全裁定的个人或公司)会根据财产的价值设定保全费。一旦财产被查封,无论是否实际得到变现,保全中介人都会向申请人收取保全费。除非申请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保全不到财产是因为被申请人的故意行为所致,否则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还保全费的。
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87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保全员(澳门法院委派的负责执行保全裁定的个人或公司)会根据财产的价值设定保全费。如果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拍卖、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保全不到的,保全员有权从保全费中扣除其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给申请人。
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26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法院会根据财产的价值设定保全费。如果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拍卖、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保全不到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返还保全费。
在日本,对于保全不到财产退不退保全费的规定与上述地区不同。根据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23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提供担保。但提供担保并不是法定要件,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则保全申请人须承担保全费用的风险。
如果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拍卖、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保全不到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民事执行法》第125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返还保全费。但是,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将面临着无法收回保全费的风险。
在美国,对于保全不到财产退不退保全费的规定也与上述地区不同。根据美国法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保全费由法院设定,一般包括以下费用:
保全中介人的费用 律师费 评估费 其他必要的费用如果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拍卖、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保全不到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法院命令向法院申请返还保全费。但是,法院并不一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将根据以下因素决定是否允许返还保全费:
是否提供担保 财产被保全的原因 是否以善意申请保全 是否超过合理的保全期限等等以上只是一般性分析,具体情况还应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