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在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或诉中保全措施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被保全一方的权益。诉讼保全担保具有以下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诉前保全经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的,在裁定中应当载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种类、方式和担保人......”这明确了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置。被保全财产属于申请人的,交还申请人。被保全财产属于其他人的,解除保全措施,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若诉讼保全担保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一方的损失,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需要有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一般应当由银行出具保函或者提供足额的货币作为该项担保。”这规范了诉讼保全担保的一般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审查时,应当首先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足额的保全担保。”这明确了申请人提供足额保全担保的前置条件。
**担保的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因申请诉前保全或者诉中保全措施,错误执行或者执行后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定的保全条件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
**担保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诉讼保全担保的常见形式:银行保函、足额货币、其他财产(如股票、债券等)。
**担保人**
诉讼保全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自然人担保,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保,应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担保的数额**
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人与被保全人之间争议标的的数额,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信用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担保的效力**
诉讼保全担保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措施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在诉讼保全担保期间,负有担保责任。当申请人因申请诉前保全或者诉中保全措施,错误执行或者执行后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定的保全条件而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时,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的解除**
诉讼保全担保,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程序之日起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继续维持本项担保直至解除保全措施止:(一)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维持保全措施;(二)申请人未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十日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三)本诉宣判后,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后,本项担保继续有效至申请人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为止。
**结语**
诉讼保全担保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制度,它既保障了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权利,也保障了被保全一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确保诉讼保全措施的正确执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