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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提供担保的说明范文
发布时间:2024-09-2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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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提供担保的说明范文

一、保全提供担保的意义

保全提供担保是指在一定情况下,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申请被驳回或撤回后,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获得适当的赔偿。

二、保全提供担保的条件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可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可能或可随时履行判决或裁定; 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民事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执行保全措施的成本可能明显高于保全标的的价值。

三、担保的形式

担保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

现金担保:申请人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 保证担保:由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出具保证函,担保人承诺在必要时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

四、担保的数额

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能程度; 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预计数额;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认为的其他相关因素。

五、保全提供担保的程序

保全提供担保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人提交担保申请;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审查担保并决定是否接受。

六、担保提供后的权利义务

担保提供后,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担保人均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全裁定或判决; 申请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有义务如保全裁定或判决被驳回或撤回,及时偿还被申请人由于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 被申请人有权就担保不足请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追加担保或撤销保全措施。

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担保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标的的清单和价值证明; 担保人有权要求申请人及时履行保全裁定或判决; 担保人有义务在保全裁定或判决生效后,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申请人追偿。

七、说明范文

某法院保全提供担保决定书

(2023)津01民保字第0001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李某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汽车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有履行判决可能,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判决的不可能性或随时履行判决的可能。但是,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清单显示,保全标的价值较低,执行保全措施的成本可能明显高于保全标的的价值。为防止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民事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并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对申请人王某提供担保义务。

决定如下:

责令申请人王某在收到本决定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人民币50万元的担保金。申请人逾期未交纳担保金的,本院将驳回其保全申请。

如本保全裁定被驳回或撤回,申请人王某应及时赔偿被申请人李某因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抄送: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李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