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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
发布时间:2024-09-26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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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

引言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费用。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担保费往往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这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小的负担。为了减轻申请人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

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条件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人可以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是生活困难的自然人。 申请人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受暴者,且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继续或者再次发生。 申请人是被告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且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损害扩大或者难以弥补。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费的情形。

其中,“生活困难的自然人”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72 条第 (3) 项规定的情形,即因客观原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自然人。而“其他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费的情形”,则包括申请人具有公证机关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证明其确实无力提供担保费等情形。

申请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符合免交担保费条件的证据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担保的具体方案。

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免交担保费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裁定。不符合免交担保费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以变更或者补充证据、材料后再申请。

申请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条件严格。申请人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免交担保费条件,否则法院不会准予免交。 证据材料齐全。申请人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符合免交担保费条件,否则法院难以作出准予免交的裁定。 主动申请。申请人需要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的申请,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考虑免交担保费的问题。 法院裁量权。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免交担保费申请时享有裁量权,是否准予免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结 语

免交财产保全担保费制度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通过仔细阅读《通知》规定,准备齐全的证据材料,主动提出免交担保费申请,争取获得法院的准许。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防止滥用免交担保费制度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