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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法院财产保全流程
发布时间:2024-09-26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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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诉讼活动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具有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求、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深圳南山法院作为深圳市重要的司法机构,在财产保全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完善的程序规范。本文将重点介绍深圳南山法院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以期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立案申请**

财产保全是诉前或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保全标的、保全原因及其证据等事项。

二、法院审查**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理由是否充分等。如符合要求,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准予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财产转移、藏匿等逃避执行情形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执行保全**

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由法院执行人员执行保全措施。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是对不动产、动产的现状及使用状态进行控制;扣押,是对动产进行暂时性占有和支配;冻结,是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制。 限制高消费:对被申请人限制消费,包括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限制出入境等。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指定保管人保管财产、指定监督人监督被申请人的行为等。

四、保全措施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主要包括:

保全错误事实的; 没有保全必要的或保全措施明显过度的; 被保全的财产已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的;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保障申请人的请求权的; 诉讼进程已经结束且不存在执行的可能。

法院在审查解除申请后,对符合解除条件的裁定解除,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解除保全措施后,法院会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即可恢复对其财产的控制和支配。

五、特别规定**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深圳南山法院还制定了以下特别规定: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以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不当而遭受的损失。 保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法院裁定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解除保全的,保全自动解除。 追究保全人的责任。申请财产保全明知案件系捏造的,或者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证据证明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保全人的责任。

六、结语**

深圳南山法院财产保全流程规范严谨,程序清晰,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深圳南山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财产保全服务,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的稳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