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在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通常处于被动地位,但法律也赋予了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主体并无明确限制,被上诉人同样享有该项权利。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独立于上诉请求之外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被上诉人另行起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提出反诉,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另行起诉;其提出的反诉与上诉请求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不受诉讼阶段限制,即使在一审阶段未提出,在二审程序中也可以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上诉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独立于上诉请求之外,法院一般会告知其另行起诉。
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需要财产保全的事实基础。即被上诉人需证明上诉人一方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性,且该行为可能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损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 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合法。被上诉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应该与可能遭受的损失相适应,不得过度保全,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2.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需要财产保全的事实基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等;
3. 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包括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权属证明等;
4. 提供相应的担保;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审法院收到被上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作出裁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会驳回被上诉人的申请。
1. 把握申请时机。被上诉人应当在发现上诉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时,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时机,导致财产无法追回,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
2. 提供充分的证据。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包括财产存在的证明、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的证据等。证据越充分,法院支持其申请的可能性就越大。
3. 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被上诉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既要能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要避免过度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积极与法院沟通。在财产保全申请过程中,被上诉人应积极与法院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法院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以促使法院尽快作出裁定。
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注意相关事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