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前采取的为防止财产遭受损害或灭失,依法将可能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实施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
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诉讼 因当事人拖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一般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当事人。例如:
对他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 对他人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的具体财产 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15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经书面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也可以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担保审查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出担保。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后,如果发现担保不足的,应当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当事人拒不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属于妨碍司法公正行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解除后不能提供担保的,可能导致财产保全被恢复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应当谨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您需要咨询财产保全相关事宜,可以向以下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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