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网络查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高财产保全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保全网络查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被申请人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网络查控,应当遵循合法、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网络查控:
(一)申请人在本省辖区内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二)被申请人在本省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
(二)股票、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金融产品;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
(四)工商登记信息;
(五)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车辆登记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询、冻结、扣划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财产保全网络查控: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网络查控的;
(二)案件情况特殊,不适用网络查控的;
(三)其他不适用网络查控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线索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鼓励申请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第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通过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财产。冻结、扣划的数额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相适应。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财产的,系统自动生成查控结果,并及时反馈承办法官。
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申请人财产或者查询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可以采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谎报、隐瞒有关事实,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网络查控,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泄露、篡改、毁损财产保全网络查控信息,或者拒绝、阻碍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网络查控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