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执结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依法裁定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维持当事人权利平衡,防止当事人逃匿、转移或变卖财产,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秩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后不得超过以下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未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六个月,未申请执行的,财产保全自动解除。在自动解除前的任何时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裁定继续保全,继续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所以,财产保全可以续保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即从财产保全执行之日起算的二年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请续保一次,继续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续保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条件予以审查:
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证据,或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动机的事实; 续保财产保全是否必要:如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可能性,续保财产保全对于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是否必要; 续保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否合理: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涉案标的物的性质和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续保的期限是否合理。人民法院裁定续保财产保全的,应当明确续保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期限,并送达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续保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证据材料,向有权执行的法院提出。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续保条件的,应当裁定继续保全。不符合续保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对续保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续保财产保全自裁定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解除续保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事由和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解除续保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已经消失或者法定保全期限已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了担保; 有证据证明保全行为执行错误或者未附加保全条件; 续保财产保全损害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利益过重; 不符合续保财产保全条件; 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未履行的部分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续保财产保全的,应当明确解除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时限,并送达当事人。
续保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对被执行人具有暂时禁止处分财产的效力: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隐匿涉案财产。 对利害关系人具有排除妨碍保全的效力:利害关系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被保全财产的妨碍,如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财产。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禁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的效力: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协助执行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涉案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