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财产保全期间离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允许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实践中,经济诉讼财产保全常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财产保全期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将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难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探讨经济诉讼财产保全期间离婚所涉及的若干问题。
一、经济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
(一) 保全人请求保全的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二) 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
在经济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其中,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占有进行限制,禁止其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处分该财产;扣押是指将动产从其占有人处强制取走,由法院指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保管;冻结是指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被申请人在该机构的存款或其他资金。
财产保全的效力在于,一旦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就不能再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分,否则其处分行为无效。同时,财产保全也为将来判决的执行创造了条件,保证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
二、经济诉讼财产保全期间离婚的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经济诉讼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 被保全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被保全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取得的明确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则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仍然归该方所有。
(二) 被保全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保全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分割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程度: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向无过错方倾斜。 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法院会根据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包括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的贡献,来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对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可以获得更多财产。 子女和生活困难一方的利益:离婚时,如果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一方生活困难,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照顾该方的利益,例如将房屋判归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给予生活困难一方一定的经济帮助。(三) 被保全财产性质不明
如果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不明,无法确定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先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其财产性质。如果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则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该财产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离婚对经济诉讼财产保全的影响
夫妻双方在经济诉讼财产保全期间离婚,并不会影响到财产保全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已经离婚,法院之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被保全的财产仍然不能被处分,直至案件审结或者执行完毕。离婚后,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一方,则另一方可以作为案外人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经济诉讼财产保全期间离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妥善处理财产保全和离婚相关事宜,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