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损毁或挥霍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该措施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当事人一方有转移、隐匿、损毁或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或倾向;
2. 当事人一方有故意降低共同财产价值的行为或倾向;
3. 当事人一方有将共同财产赠与、出售或抵押的行为或倾向;
4.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离婚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1. 诉讼的前置性:离婚财产保全必须是针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争议,该措施只能在离婚诉讼提起后进行。
2. 临时性: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是暂时的,通常只在离婚诉讼期间有效。
3. 紧急性: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必须是紧急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提出申请,有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或损失。
4. 严格审查: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比较严格,要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才会予以准许。
第一次起诉离婚财产保全的步骤如下:
### 一、 确定保全对象
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财产需要申请保全。保全对象可以是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各种形式的财产,只要是属于离婚纠纷中需要保护的财产都可以在申请中列明。
### 二、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离婚诉讼起诉状;
2. 申请保全的书面材料;
3. 能够证明存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和证据;
4.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5. 其他相关材料。
### 三、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一般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诉讼管辖权、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
### 四、 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决定:
1. 准予保全:法院认为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则准予保全。
2. 驳回申请: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不足,或者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则驳回保全申请。
3. 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法院认为申请人的材料不足,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 五、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
如果人民法院准予保全,则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财产保全令,要求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冻结存款、查封房产、扣押车辆等。
### 六、 保全措施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是暂时的,在离婚诉讼案件判决或调解结案后,保全措施一般会自动解除。
### 七、 离婚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离婚财产保全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四)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为一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损毁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这种危险的,可以根据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八、 离婚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证据准备充分: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进行保全的必要性,例如银行流水、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2. 申请时效: 申请人应尽早提出申请,否则在财产被转移或损毁后,申请财产保全就失去意义了。
3. 申请书内容完整: 申请书的内容应完整、清楚,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对象的具体位置、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等。
4. 避免恶意申请: 申请人不能以恶意目的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 九、 离婚财产保全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破裂,王某拟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担心王某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夫妻共同存款账户。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故准予了保全,冻结了夫妻共同存款账户。
**案例二:**
张某与陈某离婚,张某担心陈某会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出售,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该房产。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申请理由不足,证据不足,故驳回了保全申请。
### 十、 离婚财产保全的意义
离婚财产保全制度是保护夫妻共同财产,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损毁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十一、 结语
离婚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申请人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