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 民法**
**一、概念**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中,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权利,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保全担保可分为以下数种:
货币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 保险担保 财产担保 无权处分财产持有担保**三、申请**
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保全的请求、保全的请求金额或范围、提供担保的类型和数额、担保人的身份和财产状况等内容。
**四、审查**
人民法院对诉讼保全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必要性 担保的类型和数额是否适当 担保人是否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五、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必要的,应作出裁定准许诉讼保全;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没有必要的,应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六、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提供担保后,负有以下责任:
如果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权利,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或者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当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七、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的责任**
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权利,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错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规定**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以下关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申请人单提供一种或者多种担保 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保证函 典当行出具的当票不得作为货币以外的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金可以用于支付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支出的实际损失**案例**
**案情:**2018年,甲公司诉讼乙公司侵犯专利权。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经审查,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必要,遂裁定准予诉讼保全,并要求甲公司提供银行保函担保。
后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解除诉讼保全。因甲公司未及时解除银行保函担保,致使乙公司发生诉讼费用等损失。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担保人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及时解除银行保函担保,导致乙公司发生损失,构成滥用诉讼保全权利。判决甲公司及其担保人赔偿乙公司损失。
本案说明,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时,应当慎重考虑,避免滥用诉讼保全权利。否则,一旦被认定滥用权利,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