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开始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它既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追加股东能否诉前财产保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追加股东的法律地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追加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按照章程规定加入公司的新股东。追加股东与原股东一样,享有股东权,承担股东义务。但由于追加股东的加入并不会改变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追加股东并不是原告在诉讼中诉讼主体,而是原告对被告的主张的客体。
二、追加股东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追加股东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追加股东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追加股东只是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客体,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因此,追加股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起诉后,法院不应追加追加股东为诉讼当事人,更不能对追加股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追加股东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追加股东虽然不是诉讼主体,但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法院应当将追加股东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追加股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94条规定:“被申请人追加为被告后在诉讼中增有的财产,不属于本解释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范围。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保全。”
这一规定明确了追加股东在诉讼中增有的财产属于可以被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认可了追加股东在诉讼中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对追加股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二)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三)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具体适用中,追加股东是否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追加股东的行为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风险,则法院可以对追加股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五、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追加股东在诉讼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追加股东是否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谨慎裁定是否对追加股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