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本质是法院对申请人财产权的临时限制,旨在维持财产现状,为将来强制执行创造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请求及理由等事项。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裁定准许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送达被申请人,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立即停止对保全财产的处分,否则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扣押动产等。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保全的依据不存在的。 保全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的。 确有证据证明保全错误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保全的。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依法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的正当理由的,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确实错误的,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他人可以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因申请财产保全行为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但是,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善意而采取的措施,或者被申请人确有过错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担心被告张某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冻结被告张某在某银行的存款。
后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保全的依据已不存在,遂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二**
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担心被告刘某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冻结被告刘某在某银行的存款。
后被告刘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某银行的存款系其正常经营所得,与原告的诉讼标的无任何关系。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遂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三**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担心被告李某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冻结被告李某在某银行的存款。
后被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的异议不成立,维持了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张某在诉讼中胜诉,并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李某的存款,并强制执行了原告的债权。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审查后方可裁定准许。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