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反担保承诺书
致: (债权人)
鉴于 (以下简称“主债务人”)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约定主债务人向债权人 (以下简称“主债务”)。
鉴于 (以下简称“担保人”)为担保主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拟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并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定义
本承诺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承诺书”指本反担保承诺书。
1.2 “反担保”指担保人为保障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提供的担保。
1.3 “反担保期间”指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至债权人、担保人与主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期间届满之日止。
1.4 本承诺书中未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与主合同相同的含义。
二、 反担保责任
2.1 担保人同意并承诺,在反担保期间内,如主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致使债权人依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将按照本承诺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2.2 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三、 反担保的效力
3.1 本承诺书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债权人与担保人应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 日内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反担保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进行约定。如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本承诺书的约定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四、 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2 任何一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的,守约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承诺书。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通知自到达违约方时生效。
五、 争议解决
5.1 本承诺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凡因本承诺书引起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六、 其他
6.1 本承诺书一式 份,债权人执 份,担保人执 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承诺书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的,本承诺书也随之终止。
6.3 本承诺书的任何修改,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以下无正文)
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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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