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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自有物担保
发布时间:2024-09-25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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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自有物担保 ### 导言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以逃避执行,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其中,自有物担保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担保方式。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自有物担保的法律规定、操作程序、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进行深入探讨。 ### 财产保全自有物担保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四)被申请人隐匿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进一步明确,“财产保全自有物担保是指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自行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 操作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自有物担保的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载明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保全的原因和证据。 2. **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认可的财产。 3. **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核实被保全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是否有效。 4. **裁定:**经审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时起生效。 ###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自有物担保适用于下列情形: 1. 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的危险。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其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3. 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不足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4.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 注意事项 在适用财产保全自有物担保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担保的效力:**自有物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保全义务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保全财产的保管:**被申请人保管保全财产期间,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移、隐匿或变卖。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保全人的保管权限,并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3. **保全期限:**自有物担保的保全期限一般为6个月。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全。 4. **保全解除:**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 原告撤诉或与被告和解的; * 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法院判决或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的; * 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的。 ###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李某的银行账户。理由是李某欠张某货款100万元,并有转移财产的危险。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危险,于是裁定冻结李某的银行账户。 **案例二** 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孙某的一辆小轿车。理由是孙某欠王某房租10万元,并有隐匿财产的嫌疑。法院审查后,认为孙某有隐匿财产的嫌疑,于是裁定扣押孙某的小轿车。 ### 总结 财产保全自有物担保是一种有效且实用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实现。在适用该担保时,应严格把握法律规定,并注意担保的效力、保全财产的保管、保全期限和保全解除等注意事项,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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