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采用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逃避债务或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仲裁中能否适用财产保全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是认为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采取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仲裁申请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二是认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述两种观点均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但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理解不同,前者认为其是人民法院专属的司法行为,而后者认为其是指在纠纷进入正式程序之前的财产保全,并非是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力,仲裁机构也可以行使。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其中一方申请,理由如下:
首先,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传统观念里,仲裁是民间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与社会影响力不如司法机关。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即使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机构即使受理了该申请,但由于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财产保全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导致出现“赢了仲裁、输了官司”的情形,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仲裁机构像法院一样可以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防止出现权利救济的“空窗期”。
其次,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如果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如果允许仲裁机构像法院一样可以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可以大大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仲裁效率,使仲裁真正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
最后,有利于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法院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审判压力巨大,迫切需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担法院的审判压力。仲裁作为一种便捷、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允许仲裁机构像法院一样可以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可以进一步提高仲裁的吸引力和公信力,吸引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仲裁机构像法院一样可以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仲裁效率、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需要。当然,仲裁机构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仲裁法》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明确仲裁机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法》可以增加一条规定,明确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仲裁裁决得以执行。
二、明确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仲裁法》可以增加一条规定,明确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三、明确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仲裁法》可以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如果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四、明确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责任。《仲裁法》可以增加一条规定,明确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仲裁机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且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