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此做了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案情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决定延长保全措施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法院保全财产最长可以持续12个月(6个月+6个月),如果超过该期限,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这是因为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保全措施本身也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保全措施的期限做出了限制,以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延长保全措施期限。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在六个月内申请执行,则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六个月内申请执行,则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措施期限,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保全措施期限的计算是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申请执行日起计算。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免因超过保全措施期限而导致保全措施被解除,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 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 执行标的物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书,并说明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法院保全财产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申请执行人在该期限内应当及时申请执行,以免因超过保全措施期限而导致保全措施被解除,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人民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