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能否要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害进行预防性救济的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判决的实际效力,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逃避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保全的必要性**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首先需要证明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即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造成执行不能,导致判决难以实际履行。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本案纠纷的范围相一致,一般仅限于执行标的的范围。对于超过执行标的范围的财产,法院一般不予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期限**
一审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保全的必要性消失,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条件成熟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在异议之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特殊规定**
异议之诉中,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分配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1. 一审法院在异议之诉中作出判决前,当事人申请对执行异议标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在异议之诉中作出裁判前,当事人申请对执行异议标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定。
2.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合理的担保。担保不合理的,法院可以拒绝申请。
3.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查封,担保金额按照保全财产的评估价值的10%至50%确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价值高于保全标的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担保金额按照保全金额的10%至50%确定。
4. 人民法院对担保金额已执行的,应当及时退还债权人。担保金额已执行完毕而执行异议标的异议之诉未作出判决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担保金额。
实践中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审批较为慎重,以下几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会批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
1. 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记录或行为。
2. 被申请人负有金钱债务且无履行能力,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导致履行困难。
3. 案件标的较大,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执行不能或执行困难。
总结**
一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一审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保全的必要性、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期限等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异议之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有其特殊规定,债权人应当提供合理的担保。一审法院在审批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充分审查证据材料,慎重做出决定,以防止不当保全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