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提交几份
一、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被诉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害进行先期预防的手段。
二、申请数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常需要提交以下份数:
一份原件,交予法院审核、用印后留存法院卷宗。
若干份副本,根据被申请人数量和财产所在地情况决定。副本数量包括:
被申请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一份
承办法院若干份(一般不少于两份)
协助执行部门一份(如公安、工商等)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有关部门一份
三、申请内容财产保全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所在地。(具体财产信息应详细描述,以便法院执行)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迹象等)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申请人承担申请错误导致损失的责任承诺。
日期和申请人的签名。
四、申请程序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和副本)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受理后,法院将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
裁定执行完毕后,法院将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
五、注意事项财产保全申请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材料齐全。
申请人应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具体情形,合理选择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具体信息,以便法院查明财产情况和采取执行措施。
申请人应注意财产保全申请的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或迹象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执行完毕后,由被申请人返还。
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