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变卖或隐藏其财产,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其主要特征是:
仅适用于民事案件 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方可执行 保全措施应与待保全的债务范围和标的价值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亦对财产保全的种类、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保全目的、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是: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被申请人身份、涉案财产的具体情况、申请保全的目的和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裁定:受理后,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保全的,裁定对涉案财产予以保全。裁定书应载明保全的种类、范围和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银行资金: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汇款或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保全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如房屋、车辆、股权等。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已经按照判决、裁定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保全的情形明显发生变化,解除保全措施不致损害当事人利益 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申请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申请保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正确行使申请权利。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进行,防止滥用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避免因转移或隐匿财产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