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财产被处分或转移,从而影响判决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和转移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之一情形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有丧失或毁损证据、灭失诉权危险的法院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申请
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借款合同、欠条、证人证言等。
2.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且符合财产保全的要件,便会立案审查,并通知被申请人。
3.裁定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会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4.执行
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会向相关部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如要求银行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查封房产等。
5.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提供充分证据材料 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陈述申辩的权利 提供反面的证据材料 交纳相应的担保费 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的权利和义务:
审查申请材料,做出裁定的权利 执行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措施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财产保全一个月是一种重要诉讼保全措施,在防止财产转移或处分,保障判决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事人在申请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相关问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