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阿图什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诉请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异议人申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异议的,可以责令异议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执行标的额的 1%。异议人提供担保的,从担保金中优先支付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义务及其利息、费用。
阿图什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方式主要有:
1. 保证担保: 保险公司或其他具有代位求偿权的担保人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申请人在诉讼中敗诉或者其申请错误的,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责任。
2. 质押担保: 申请人质押其财产作担保。质押金额一般不得低于被申请人涉案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执行标的额的1%。
3. 抵押担保: 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为申请人担保证务的履行提供相应的抵押。抵押的财产不得低于执行标的额的1%。
4. 冻结财产担保: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作担保,冻结的财产价值应以足够的担保为准则。
5. 其他担保: 山西、河南、内蒙古等地开展不动产租赁担保、银行理财产品担保等多样化的担保方式。
阿图什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流程一般为: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审批表》和相应的担保材料。
2. 审查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条件和范围。
3. 担保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能力,决定是否准予担保以及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4. 担保生效: 申请人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担保方式、金额提供担保后,担保措施生效。
阿图什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一般有以下情形:
1. 申请人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担保依法解除。
2.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驳回或者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担保依法解除。
3.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经审理,申请人败诉或者其申请错误的,担保依法解除。
4. 申请人已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诉讼终结等无需继续保全的,担保依法解除。
申请阿图什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时,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及时申请: 申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时效为自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起十日内,逾期不提交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2. 提供充足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足以覆盖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价值,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选择适当担保方式: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以确保担保措施有效。
4. 保障担保有效性: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具有良好的安全性、流动性,并保证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避免出现担保无效或不能履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