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种民事诉讼保全制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使申请人的债权面临危险的;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在解除保全后,对因保全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如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证据等; 担保:如存款证明、银行保函等; 其他能够证明保全必要的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在7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对对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禁止其划拨资金; 查封、扣押财产:对对方当事人的房屋、车辆、货物等财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禁止对方当事人处分财产:禁止对方当事人买卖、赠送、抵押、出租等处分其名下财产; 其他保全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30日,自保全之日起计算。在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保全中止;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诉前财产保全可能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符合以下情形时,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财产转移、变卖、隐匿; 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解除保全后,申请人的债权仍然能够得到保障的; 其他法定情形。法院解除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销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在解除保全后,不能及时撤销保全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限制对方当事人财产权的措施,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审慎对待,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防止滥用保全权。
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导致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如果因其提供的担保不足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法院在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遵循合法、必要的原则,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滥用保全权,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