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谁保管
保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或隐匿,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保全财产的保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明文规定,明确了不同的财产类型由不同的主体保管。
一、存款、汇票、债券、股票等财产的保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于存款、汇票、债券、股票等财产的保全,人民法院一般委托其开户银行或证券公司等专门机构代为保管。这些专业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能够有效保障保全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保全财产。
二、不动产的保管
对于不动产的保全,人民法院一般会将其查封,并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代为管理和保护。《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被执行人继续占有、使用,或者另行委托管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会委托不动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代为管理不动产,负责保全财产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三、动产的保管
对于动产的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管方式。对于价值较高、易于保管且不易贬值的动产,人民法院一般会将其查封,由被执行人继续保管;对于价值较低、易于转移或隐匿的动产,人民法院一般会扣押,并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代为保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委托评估机构、仓储公司等专业机构代为保管动产。
四、特殊财产的保管
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特殊文物、名贵字画、稀有动植物等,人民法院会在保全过程中考虑其专业性和特殊性,委托有相应专业知识、保管措施和专业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代为保管。例如,对于文物和书画作品的保全,人民法院一般会委托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等专业机构代为保管;对于名贵动植物的保全,人民法院一般会委托动物园、植物园等专门机构代为保管。
五、保管单位或个人的职责
被委托保管保全财产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保管和管理保全财产的职责,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妥善保管保全财产,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保全财产的变动情况。如果保管单位或个人不履行保管职责,导致保全财产灭失或者价值贬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保全期间结束
保全期间结束时,保全财产的保管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指令,将保全财产交付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有权受领人。如果保全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保管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拍卖变卖等后续程序。
结语
保全财产的保管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及时实现裁判文书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保全财产保管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同的财产类型由不同的主体保管。被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保管职责,应当妥善保管保全财产,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变动情况。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全财产的保管,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