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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消失
发布时间:2024-08-0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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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消失

作者:Bard

一、 引言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然而实践中却面临着原告滥用诉权,申请财产保全后消极诉讼甚至“跑路”的困境,导致被告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阻,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消失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探讨应对之策。

二、 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消失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消失”,并非指原告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而是指原告在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原告在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实践中,部分原告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但获得保全裁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如发现案件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恶意利用诉讼程序等,未在法定的30天内提起诉讼,导致财产保全措施失效。

(二)原告在起诉后,未按要求参加诉讼

部分原告获得诉前财产保全后,虽然按照规定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却消极对待,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例如不按时参加庭审、不提交相关证据、不缴纳诉讼费用等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也就意味着,原告的消极诉讼行为,可能导致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甚至败诉的结果。

导致原告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消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原告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原告主观上的原因

1. 恶意利用诉讼权利。一些原告并非真正为了解决纠纷,而是利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给对方施压,迫使其妥协或放弃合法权益,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在目的达成或无法达成后,这些原告便会选择“跑路”,放弃诉讼。

2. 诉讼成本考量。部分原告在提起诉讼前未充分评估诉讼风险和成本,获得保全后才意识到案件复杂、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昂,最终选择放弃诉讼。

(二)客观因素的影响

1. 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原告逾期不起诉的法律后果,但缺乏对原告恶意利用诉前保全制度的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导致其违法成本较低,客观上纵容了原告的“跑路”行为。

2. 司法实践操作难度大。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原告是否构成恶意利用诉权的行为认定存在难度,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难以有效打击原告恶意“跑路”的行为。

三、 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消失”带来的法律问题

原告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消失",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诉前财产保全本身是一种临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将来判决无法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原告“消失”的情况下,被告的财产被冻结、查封或扣押,无法正常流动和使用,会导致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阻, 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诉讼程序的延宕,被告还要承担高昂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诉讼成本,对其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浪费司法资源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立案、审查、执行等环节的人力、物力投入。原告“消失”的行为,使得法院之前为财产保全投入的司法资源付诸东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损害司法公信力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本应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但原告恶意利用该制度“跑路”,使得该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形象。

四、 应对原告“消失”问题的对策

为解决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消失”这一问题,需要结合立法、司法、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具体而言:

(一) 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1. 细化原告恶意申请的认定标准。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界定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列举恶意申请的常见表现形式,例如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恶意串通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操作指引。

2. 加大对恶意申请人的惩罚力度。可以考虑在民事诉讼法中新增条款,对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提高其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减少恶意“跑路”行为的发生。

3. 扩大担保范围,强化担保责任。可以考虑将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开支纳入担保范围,当认定原告存在恶意申请行为时,可以动用担保金对被告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二)司法层面:强化司法审查和救济

1. 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强化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恶意申请的情形等,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防止其滥用诉权。

2. 推动诉前调解,化解当事人矛盾。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其理性协商、和平解决争议,从根本上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3. 建立快速解封机制。为最大程度减少原告“消失”对被告造成的损害,可以考虑建立快速解封机制。例如,在被告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解封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行处理,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三) 社会层面: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跑路”的当事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乘坐飞机和高铁等行为,增加其失信成本,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2.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