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三县财产保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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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雄安新区雄县、容城、安新三县(以下简称雄安三县)范围内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的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示适用于雄安三县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中,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二、保全范围
(一)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在雄安三县范围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2.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
3. 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
4. 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5.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对雄安三县范围内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债权;
2. 股权;
3. 收益权;
4. 其他财产性权利。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属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等;
(三)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拥有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
(四)能够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材料,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五)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执行与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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