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
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了《安徽省人民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管理办法》,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该办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符合条件的保全担保机构进行了审查和登记,并编制了《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
入选《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的保全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li>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具备承担保全担保责任的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拥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具备为法院提供保全担保服务的专业能力。符合上述条件的保全担保机构,可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加入《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的申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登记情况; 保全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保全担保机构的信誉和不良记录; 保全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 保全担保机构的法律服务团队和专业能力。纳入《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的保全担保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在安徽省范围内为人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服务; 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评估、验收、保管和处分; 向人民法院提供与保全担保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意见; 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有关保全担保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享有其他符合法律和规定的权利。纳入《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的保全担保机构,负有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和规定的有关要求,诚信守法地提供保全担保服务; 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保全担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按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有关信息和材料,如财务状况、人员变动、重大诉讼等;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保全担保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检查和指导; 履行保全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承担保全担保责任; 维护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利益; 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中的保全担保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
定期检查保全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和服务质量; 对保全担保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全担保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直至取消其保全担保机构资格; 组织开展有关保全担保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保全担保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建立保全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保全担保机构的诚信建设,防范保全担保风险; 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人民法院在办理保全案件时,优先委托《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中的保全担保机构提供保全担保服务。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名册中的保全担保机构提供保全担保服务。对于人民法院没有委托的保全担保机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为保全担保机构。但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保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保全担保机构的条件,并承担保全担保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保全担保机构,保全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后,及时受理并按照保全裁定的要求,依法提供保全担保服务。对于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保全担保机构,保全担保机构应当在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依法提供保全担保服务。
《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实行动态管理,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更新和维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根据保全担保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监管需要,定期对《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进行更新。对于纳入《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的保全担保机构,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其取消保全担保机构资格。对于取消保全担保机构资格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网上公布《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的更新信息。
以上为《安徽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的有关规定,请各人民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和当事人严格遵守。如有问题,请咨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