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失信执行案件的不断增多,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防止失信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确保执行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财产,可以依法予以保全:
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 被执行人隐匿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的。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行为或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风险的,应当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主要种类有: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处分重要生产资料和原材料; 禁止被执行人离境。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 法院在裁定后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保全措施; 保全期间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保全期限届满,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但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故意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行为的,可以继续保全。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判决、裁定为依据,对于超过诉请范围的财产不得保全; 应当对保全财产进行适当的评估,避免因保全幅度过大而造成被执行人的不当损失; 在执行保全裁定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秘密实施或者变相扣押的方式; 对于可能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的保全措施,如查封不动产、限制高消费等,在实施前应当进行公告;\\ 持续关注被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内的财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保全后被转移、处分的财产。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有效冻结其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同意转移、隐匿、处分保全财产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拒不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对于在保全期间转移、隐匿、处分保全财产的,法院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失信人转移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法院在执行中应当充分运用这一手段,及时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