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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8-0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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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处分的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不同,诉中财产保全担保仅存在于诉讼过程中,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提起诉讼后作出的决定。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规定》等。

### 二、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证明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胜诉把握; 证明如果被执行人不提供担保,债务人的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请求保全数额不超过债权数额。 ### 三、申请方式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答辩状等证据材料; 证明担保请求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担保书(如果提供担保)。 ### 四、担保方式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行存款担保:申请人将一定金额的存款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保证担保:第三方出具保证书,保证债务人履行判决; 抵押担保:申请人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作抵押; 质押担保:申请人以其拥有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其他财产作质押; 冻结担保:法院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或其他财产; 扣押担保:法院扣押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 ### 五、审查与裁定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准予保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 六、执行

裁定准予诉中财产保全保全后,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告并执行保全措施。执行方式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 七、争议处理

在诉中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八、撤销及解除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可以由申请人撤销,也可以在有以下情形时由法院解除:

原告已就所诉请的权利另行取得担保; 保全担保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保全争议的财产已变价变卖或者被部分执行的; 保全措施明显超过实际需要;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者已取得执行和解协议的。 ### 九、赔偿责任

如果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因申请人的申请成立,而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不承担给付责任或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应当赔偿债务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十、廉江市人民法院的实践

廉江市人民法院在办理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及时受理,快速审查,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依法驳回,并释明理由。

此外,廉江市人民法院还积极探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新方式,如电子银行存款担保、网络第三方平台担保等,方便当事人提供担保,提高保全效率。

### 结语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正确使用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可以有效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执行难问题。廉江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案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