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之财产保全
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确认难已成为困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难题。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能出现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劳动者即使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最终获得胜诉判决,却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或劳动关系确认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确认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概述
(一)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关系确认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就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虽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导致双方发生争议时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此时,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一)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需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
2.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必须有证据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劳动者在提起工伤认定或劳动关系确认诉讼的同时,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3. 财产保全的实施。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将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实施。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特殊性
(一)工伤认定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特殊性
1. 申请主体范围的特殊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工伤职工本人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上述主体均可作为申请人。
2. 申请时间的特殊性。考虑到工伤认定程序的特殊性,劳动者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特殊性
1. 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在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劳动者需对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通常掌握着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劳动者可以提供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2. 保全范围的特殊性。 在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其房产等,以防止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最终实现。
四、案例分析
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被诊断为骨折。建筑公司以张某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关待遇。张某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张某发现建筑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担心即使仲裁胜诉也无法获得赔偿,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1. 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尚待查清,但张某提供了在建筑公司工作的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建筑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张某的合法权益将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终,法院裁定冻结建筑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
五、结语
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劳动者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收集证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