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需要多少担保费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方处置其财产或转移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申请保全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用于在日后发现保全错误时对被保全人进行赔偿。担保费的数额根据案件情况和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时,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价值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担保。
具体而言,担保费的数额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0%-30%,但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对于被保全人是存款的,法院一般规定担保费为存款金额的30%;对于被保全人是房产的,一般规定担保费为房产价值的15%-20%;对于被保全人是其他财产的,应当根据财产的价值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综合确定担保费数额。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两种:现金担保和保函担保。
1.现金担保
现金担保是指申请人直接向法院交纳现金作为担保,由法院开具收款单。如果被保全人对保全不服,向法院申请复议后保全被撤销的,则法院会将担保费退还给申请人。
2.保函担保
保函担保是指申请人通过担保人(一般为银行)向法院出具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被撤销后的赔偿责任。
保函担保的优点是方便快捷,申请人无需冻结资金,但前提是申请人能够找到符合一定资质的担保人。
申请人申请保全时,需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担保费的数额:
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时间 申请人的经济能力 法院对案件的评估和判断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酌定担保费的数额。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无担保保全。但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申请人的审查更加严格,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法院审查合格后,可以裁定准予无担保保全,但是申请人需要承诺如果保全被撤销或者被保全财产没有被查封,则承担赔偿被保全人损失的责任。
如果申请保全的请求不成立,或者法院认定保全措施错误的,则申请人应当对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全人因保全所支付的保管费、保管人的报酬,因保全造成的财产灭失、损坏或贬值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保全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经营或活动的实际损失等。
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费将优先用于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保全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和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担保费数额。申请人可以通过现金担保或保函担保两种方式提供担保。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无担保保全,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慎重考虑,避免因保全错误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