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为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利,防止败诉方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财产,而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可以追加诉前财产保全,存在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纠纷;
2.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因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其财产的迹象;
3. 诉前财产保全不致使被申请人生活陷入困境;
4. 申请人担保,因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是否可以追加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可以追加支持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没有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不能追加,说明是可以追加的。此外,追加诉前财产保全有利于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方恶意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
观点二:不可以追加 反对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前采取的措施,而追加是起诉之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或者法院主动依职权作出的决定。因此,诉前财产保全不能追加。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七条对追加诉前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已经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了可以追加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
1.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足的,如财产保全措施只涉及部分财产,或者财产价值低于债权数额;
2. 申请人新发现被申请人财产的,如被申请人在之前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又转移了其他财产;
3.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被申请人恶意转移、变卖财产后,导致原有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追加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基本一致,主要步骤如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2. 审查和审理: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3. 送达和执行:裁定作出后,由法院送达被申请人,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在追加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及时的提出:申请人应在发现有必要追加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后,及时向法院提出;
2.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财产的事实;
3. 注意保全范围:追加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行为相对应,避免过度保全;
4. 承担举证责任:追加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有责任证明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财产的事实;
5.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追加诉前财产保全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追加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败诉方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诉前财产保全,但应当符合相关条件、提供充足的证据,并且注意追加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