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在民事诉讼中,撤诉和重新起诉是常见的诉讼行为,而财产保全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本文将深入探讨撤诉、重新起诉与财产保全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其法律依据、操作要件以及相关的争议与实务应对。
撤诉的法律依据与操作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撤回起诉。撤诉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审判决前撤诉,二是二审终审判决前撤诉。一审判决前撤诉,只要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准许撤诉。二审终审判决前撤诉,则需要得到二审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新起诉的法律依据与操作要件
原告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重新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撤诉后,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六个月后,原告才可以重新起诉。重新起诉,原告应当按照一般立案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人民法院会依法审查立案。
撤诉与重新起诉对财产保全的影响
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是否会影响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取决于以下情况:
撤诉后即重新起诉。此时,只要原告重新起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原先诉讼的一致,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撤诉后超过六个月再重新起诉。此时,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失效。原告重新起诉后,需要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重新起诉后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原告重新起诉后,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起诉状中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原告是否具有胜诉的可能。 原告不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是否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财产保全的标的、方式是否适当。撤诉 重新起诉 财产保全争议与实务应对
在撤诉、重新起诉和财产保全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常见的争议及其应对措施包括:
对方当事人辩称撤诉后超过六个月,财产保全已经失效。原告应当提交重新起诉的起诉状等证据,证明重新起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原先诉讼的一致,从而主张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恢复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原告应当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不申请财产保全会其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结语**
撤诉、重新起诉和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是否会影响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原告应当及时咨询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严谨,权衡利弊,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