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 王某,男,1987 年 1 月 10 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单元*号。 原告为此诉讼,特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 **万元的银行存款,位于*北京市**的*号楼*层*室房屋实施保全。
原告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于 **20** 年 **月** 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李由原告抚养。调解书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存款、《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据资料被王某转移藏匿,至今未归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拟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上述财产。现因担心被申请人将来可能转移、变卖、毁损其名下的其他财产,导致原告胜诉后无法执行,故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影响诉讼结果和判决执行,现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万元的银行存款和位于*北京市**的*号楼*层*室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保全方法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万元的银行存款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的*号楼*层*室房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为避免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原告愿意向贵院提供履行担保。具体履行担保方式如下:
保证金担保 **万元 提供**银行保函 提供 **担保人** 的保证(担保人姓名: **,住所: **,电话: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委托律师 **(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代理本案诉讼。律师已与本案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承办法官原则同意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李某
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