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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8-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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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机器设备、股权等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_______(与死者关系), _______(死者姓名)系____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死者职务)。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死者姓名)在_______(地点)从事_______(工作内容)过程中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对事故作出_______([ ]号)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被申请人)对事故负_______责任。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_______(死者姓名)的死亡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被申请人_______(阐述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例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销毁证据等),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将在诉讼开始前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造成申请人无法实现合法权益的危险,特此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2. 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

3. 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明材料);

4. 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证据材料;

5.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