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坏处
发布时间:2024-08-08 23:55
  |  
阅读量:

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坏处

财产保全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滥用财产保全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不仅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本文拟从滥用财产保全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治理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关注。

一、 滥用财产保全的表现形式

财产保全的滥用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在财产保全期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目的,利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

(一)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指申请人明知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明知不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却仍然申请财产保全,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例如,一些企业为了拖延债务偿还期限,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其财产,迫使其妥协。

(二)虚假申请财产保全。指申请人为了获得财产保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定的行为。例如,债权人虚构债务数额或者提供虚假担保合同,骗取法院的信任,冻结债务人超出实际债务数额的财产。

(三)超标的保全。指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对被申请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行为。例如,申请人为了10万元的债权,却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房产。

(四)重复保全。指申请人对同一财产权益,基于同一债权,向不同地区的法院申请重复保全的行为。例如,债权人分别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的财产被多次查封、冻结。

(五)不当保全。指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选择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损害较重的保全方式,或者对明显不适宜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例如,申请人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唯一运输车辆,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营。

二、 滥用财产保全的危害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滥用财产保全行为不仅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实体权益,而且损害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危害:

(一)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扣押后,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秩序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倒闭,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滥用财产保全还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商业信誉,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在受理和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执行保全措施以及处理相关异议和复议等方面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滥用财产保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三)损害司法公信力。财产保全制度本应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如果被滥用,就会使其成为少数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 遏制滥用财产保全的治理路径

针对财产保全滥用现象,需要构建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才能有效遏制财产保全滥用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完善立法,提高法律威慑力。

1. 明确滥用财产保全的认定标准。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恶意申请、虚假申请、超标的保全、重复保全等滥用财产保全的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的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大对滥用财产保全行为的追责力度。建议在立法上建立健全财产保全的责任机制,明确申请人恶意申请、虚假申请财产保全的,以及其他滥用财产保全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提高赔偿标准、加大罚款力度等方式,增加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的成本,威慑恶意申请行为。

(二)强化司法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强化对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前审查。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重点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存在恶意申请、虚假申请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2. 加强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当定期对保全财产进行检查,监督被申请人是否妥善保管保全财产,防止财产损失。同时,法院还应当及时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定,及时解除不当的财产保全。

3. 建立健全财产保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滥用财产保全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例如,对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仍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恶意申请、虚假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1. 建立健全当事人诚信档案。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诚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权利。

总之,滥用财产保全行为不仅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审查,引导诚信诉讼,才能有效遏制财产保全的滥用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