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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8-08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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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引言

诉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败诉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担保是诉讼权利保障中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在诉中财产保全中也不例外。张掖中院在诉中财产保全中对担保采取合理规范措施,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法院司法公信力。

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没收或者责令交出特定物品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交出的可能;有证据证明有其他情形,需要对诉讼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担保方式

张掖中院对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冻结银行账户或存款等。其中,保证是主要担保方式。

担保人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成为担保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足够的财产担保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3)与债务人没有利害关系;(4)自愿提供担保,并提交书面保证书;(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应根据被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和申请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原则上不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50%。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原则上与本案审限一致,但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担保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或者法院未裁定继续保全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解除担保。

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被保全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等情形下,有给付责任。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承担直接责任。同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均需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措施的执行

若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担保人应当按担保承诺承担给付义务。申请人持生效判决书或生效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期限、金额和标的物,强制担保人履行给付责任。

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借款一案,李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的银行账户或存款。张掖中院经审查后,裁定对王某在某银行的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诉讼审理期间。案件审理终结后,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扣划了王某的存款账户,并向李某转付了所欠款项。

总结

张掖中院在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措施中采取的规范措施,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合理适用的担保方式、明确担保人资格、合理确定担保金额、规范担保期限、明确担保责任、加强担保措施的执行等,提升了法院诉讼程序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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