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就是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这一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保全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保全财产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者变卖,规避执行,使胜诉方在诉讼结束后能够顺利地实现胜诉权利。那么,保全财产后,其他人还能否执行该财产呢?
很多人误以为,保全财产和查封财产是同一个概念。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保全财产是指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而查封财产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确保判决得到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控制起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因此,保全财产是一种预防措施,而查封财产则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4条规定:“财产被执行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在他人主张权利而诉争期间,受诉人民法院在查封或者扣押财产时,以财产被执行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终结前,其他权利人不得申请执行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该规定明确表明,在财产被保全期间,其他权利人不得申请执行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
由此可见,其他人不能执行已经保全的财产。这是因为:①保全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他权利人无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②保全财产是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其他人执行保全财产将严重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③保全财产是指先于判决而采用的限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措施,在判决生效前,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确定,但财产还没有被法院掌握,因此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所以,在财产被保全期间,其他权利人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确定自己对被执行财产的权利,但不能申请执行被保全财产。
保全财产的效力是指保全措施生效的时间和期间。保全财产的效力一般从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保全财产的效力一经解除,保全财产的限制性措施即行解除,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即可得到全面恢复,其他人即可申请执行该财产。
保全财产的效力解除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财产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 经过法定时间(一般为三年)诉讼程序未终结的; 申请人申请撤回的; 人民法院决定驳回申请或裁定终结保全措施的; 经审查确属错误保全的; 人民法院重点保护的对象消失或者案件审结终结的。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财产的效力解除并不会影响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会影响在保全财产之前对该财产已经产生的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因此,在保全财产的效力解除后,其他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该财产,而不必等到胜诉后再申请执行。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在保全财产的效力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方面,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保全财产的效力仅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判决生效后,保全财产的效力即行解除。 保全财产的效力仅及于被执行人,不及于其他人。但是,如果其他人知道保全措施而仍然处分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全财产的效力可以对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张,但只能在人民法院确定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已经确定,且保全财产为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的情况下。 保全财产的效力不得妨碍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权利。 保全财产的效力不影响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收益。综上所述,保全财产不等于查封财产,在保全财产期间,其他人不能执行保全财产。只有在保全财产的效力解除后,其他人才能申请执行该财产。在保全财产的效力及其他注意事项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保全财产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