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旨在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在财产保全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文将对财产保全期间转移财产的起诉问题进行探讨。
财产保全期间,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解除保全措施之日止的期间。在此期间内,被申请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出卖、损毁被保全的财产,也不得重复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认定财产保全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为主体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
(二)实施了转移、隐匿、出卖、损毁被保全财产,或者重复抵押、以其他方式处分被保全财产的行为;
(三)上述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解除保全措施之前。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发生在财产保全期间的财产处分行为都构成违法。如果被申请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处分被保全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许可。例如,被保全财产是日常生活必需品,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出售该财产以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期间转移财产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害证人作证或者专家进行鉴定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其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如果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转移财产,导致最终无法执行生效判决,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承担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转移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如果发现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收集证据。申请人应尽量收集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证据,例如财产转移的协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二)向法院举报。申请人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举报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并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另行起诉。如果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在起诉时,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证据、自身遭受损失的证据以及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转移财产。如果发现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举报、另行起诉等方式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