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者有不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明显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2. 有明确具体的财产要求且具有被保全的必要性;
3.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尚未判决。
二、申请主体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是原告、被告其他人身权利的享有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民事诉讼状副本;
2.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3. 保全理由和证据;
4. 明确的财产请求;
5. 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四、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根据证据材料,审查是否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3. 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指定执行人员实施保全;
4. 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五、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
2. 禁止处分、禁止转移;
3. 责令提供担保;
4.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六、保全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30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
1. 诉讼标的额较大而有复杂情况的;
2. 因执行需要而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
3. 案件较复杂,有必要进一步查明事实的。
七、责任承担
1.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裁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虚假诉讼的责任;
2.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擅自变卖、毁损、转移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执行人员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不力的,应当追究其对执行不力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