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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担保人的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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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担保人的财产保全

导语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执行不当而可能产生的权利受损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或有发生此类行为严重危险的,采取的依法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原告作为担保人的,为避免出现无法对被告执行的窘境,可以考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原告作为担保人的财产保全进行简要论述。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履行诉讼行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该规定赋予了原告作为担保人的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诉讼行为的权利,其中就包括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作为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全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担保金额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申请条件 原告作为担保人的财产保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或有发生此类行为严重危险的;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执行不能、执行困难的; 原告作为担保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或有发生此类行为严重危险的,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判断:

被执行人曾经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或出售财产; 被执行人对其名下财产设置重重障碍,如抵押、质押等;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到期债务; 被执行人企图逃匿、转移财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且无法联系的。

三、申请程序 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具体标的和数额;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相关证据; 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2. 材料清单。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原告作为担保人的证明; 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的原件或者副本;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 担保合同的原件或者副本; 其他相关材料。

3. 提交方式。申请书和材料清单应当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载明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期限和担保金额。

四、注意事项

1. 原告作为担保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及时提出。

2. 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或有发生此类行为严重危险的。

3. 原告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范围和金额应当与保全的请求相匹配。

4. 人民法院在对担保资格进行审查时,应考虑原告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

5. 原告作为担保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提起复议或者上诉。

五、结语 原告作为担保人的财产保全是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化解执行难问题,推进司法公正。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充分证据,提供必要的担保,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同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担保资格,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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