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因各种原因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一方当事人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有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将来无法实现判决结果时,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我国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即“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对方当事人财产,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种制度。与诉讼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申请可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前进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在申请书中具体明确实施保全措施的项目、数量或者价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须有明确的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为将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但法律也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例如担保人等。
2. 须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实施保全的项目、数量、价额,并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事实依据。
3. 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如不提供担保,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4.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诉前财产保全区别于诉讼保全的重要特征。实践中,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无法实现债权。
5.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证明申请人请求的证据材料;(4)担保材料等。
2.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请。
3. 法院审查。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 法院作出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5.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为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防止了部分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空档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但申请人需要在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同时,也要注意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获准后30天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要求,避免因未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导致保全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